卡倍亿:关于卡倍转02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查股网  2024-07-12  卡倍亿(30086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863 证券简称:卡倍亿 公告编号:2024-062债券代码:123238 债券简称:卡倍转02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卡倍转02”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证券代码:300863 证券简称:卡倍亿

2、债券代码:123238 债券简称:卡倍转02

3、转股价格:29.24元/股

4、转股期限:自2024年7月17日起至2030年1月10日止

5、转股来源:优先使用公司回购股份,不足部分使用新增股份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809号)同意注册,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529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529,0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7,914,782.4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1,085,217.56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1月17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0030号《验资报告》。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项存储、专款专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上述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4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债券代码“123238”,债券简称“卡倍转02”。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自2024年7月17日至2030年1月10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900万元,发行数量为529万张。

(二)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三)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4年1月11日起至2030年1月10日止。

(四)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8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第六年2.50%。

(五)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49.01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六)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自2024年7月17日至2030年1月10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三、可转债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卡倍转02”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公司股票,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3、可转债转股最小申报单位为1张,1张为100.00元面额,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1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公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Q:指可转债的转股数量;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

(二)转股申报时间

“卡倍转02”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即2024年7月17日至2030年1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卡倍转02”停止交易前的可转债停牌时间;

2.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照相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同时记增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日和所享有的权益当日买进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其中:I指年利息额;B指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债券持有人承担。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历次调整、修正情况

(一)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49.01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情况

1、第一次调整转股价格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和2024年3月27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下修正“卡倍转02”转股价格的议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将“卡倍转02”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为41.43元/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3月28日起生效。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下修正卡倍转02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2、第二次调整转股价格情况

根据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23年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88,880,64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44,440,324.5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合计转增35,552,259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鉴于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6日,卡倍转02的转股价格将自除权除息日(2024年6月6日)起由

41.43元/股调整为人民币29.24元/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在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调整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

(三)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派送现金股利:P1=P0-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交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四)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交易均价,且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及股票面值。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深交所网站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来源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使用公司回购股份进行转股,如在转股过程中出现回购股份不足的情况时,公司将使用新增股份转股的方式进行转股。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用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本次回购拟使用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7,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

截至2024年7月12日,公司累计回购股份1,544,04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24%。公司将优先使用上述已回购股份及后续实施股份回购方案所回购的股份,用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在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前,如转股过程中出现回购股份不足的,公司将使用新增股份转股的方式进行转股。

截至2024年7月12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可转债的票面面值115%(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七、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八、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九、其他相关说明

投资者如需了解更多“卡倍转02”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特此公告。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7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