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倍亿: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63 证券简称:卡倍亿 公告编号:2024-085债券代码:123238 债券简称:卡倍转02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4年9月12日(星期四)10:00
2、 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海县桥头胡汶溪周工业区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林光耀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8,181,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4,432,908股的62.83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7,799,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4,432,908股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2.52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82,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4,432,908股的0.3077%。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82,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4,432,908股的0.30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4,432,908股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82,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4,432,908股的0.3077%。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8,1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2%;反对3,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弃权16,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7240%;反对3,3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8826%;弃权16,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3934%。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8,161,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2%;反对3,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弃权1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6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7293%;反对3,3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8826%;弃权1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3882%。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8,1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2%;反对3,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弃权16,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7240%;反对3,3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8826%;弃权16,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3934%。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8,1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2%;反对3,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弃权16,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7240%;反对3,3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8826%;弃权16,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3934%。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161,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1%;反对3,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弃权16,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6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7136%;反对3,3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8826%;弃权16,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038%。
(六)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173,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8%;反对1,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5,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4,8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9235%;反对1,9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198%;弃权5,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56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劳正中、丁宇宇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