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倍亿: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863证券简称:卡倍亿公告编号:2026-039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银行综合授信暨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并于2026年5月18日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同意2026年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同意公司在2026年度拟为全资子公司的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25日、2026年5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银行综合授信暨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和《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
二、担保进展情况为满足子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近日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为上海卡倍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卡倍亿”)在江苏银行不超过6,000万元授信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为上海卡倍亿提供的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持股比例 |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2026年3月31日)资产负债率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审议尚在有效期内的预计担保额度 | 本次担保前对被担保方的实际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后对被担保方的实际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后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 是否为关联担保 |
|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卡倍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00% | 32.62% | 40,000 | 0 | 6,000 | 34,000 | 否 |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上海卡倍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成立时间:2017年12月08日
4、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1726号
5、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整
6、法定代表人:林光耀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金属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线、电缆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
9、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合并报表全资子公司
10、被担保人经营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 项目名称 | 截至2026年3月31日2026年1-3月(未经审计)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605,245,968.80 | 690,654,918.39 |
| 负债总额 | 197,439,290.78 | 293,633,332.00 |
|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 60,000,000.00 | 60,000,000.00 |
| 流动负债总额 | 197,439,290.78 | 293,633,332.00 |
| 净资产 | 407,806,678.02 | 397,021,586.39 |
| 营业收入 | 169,677,286.08 | 669,518,264.06 |
| 利润总额 | 14,329,502.28 | 8,806,623.97 |
| 净利润 | 10,785,091.63 | 6,947,896.10 |
10、是否失信被执行人:否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2.保证人: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金额:6,0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本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贵行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贵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本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6.保证期间
本保证书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贵行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董事会意见
上海卡倍亿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形,也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其日常经营具有绝对控制权。此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上市
公司的利益。此次担保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因上海卡倍亿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所以未要求提供反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总金额为人民币2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3.48%。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7.5亿元人民币,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3.81%。
上述担保均是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和其他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江苏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