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环境: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23  南大环境(300864)公司公告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

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已获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配方案为:2022年度以现有公司总股本155,04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3,024,000.00元,本次不送红股,不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2.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55,04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6.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5.4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2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6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29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5月3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3年5月2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3年5月3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
108*****774南京大学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208*****322南京国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8*****845南京南高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408*****371南京两江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5月22日至登记日:2023年5月2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控股股东南京大学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南京大学、股东南京国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南高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南京两江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陆朝阳先生、吴俊锋先生、张以飞先生、姚琪女士、周文强先生、王丹女士、李良先生、董迎雯女士、佘雁翎女士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

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次除权除息后,上述减持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将根据《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后续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金银街16号科学楼9楼

咨询联系人:张旭磊

咨询电话:025-83685680

传真电话:025-83682796

八、备查文件

1、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