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环境: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5-18  南大环境(300864)公司公告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6 年5 月18 日(星期一)14:00

2.召开地点:南京市鼓楼区金银街16 号科学楼1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俊锋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12,879,1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48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12,254,3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8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24,8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3957%。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24,8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24,8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7%。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出席本次会议。

(四)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两名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12,683,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8%;

反对4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弃权15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8%。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12,723,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2%; 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55,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8%。

同意469,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125%;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15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875%。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的议案》

同意112,683,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8%; 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95,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2%。

同意429,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10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19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895%。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 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和2026 年度薪酬 方案的议案》

同意112,434,7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63%; 反对2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9%;弃权15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8%。

同意180,4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745%;反对28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380%;弃权15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875%。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 案》

同意112,434,7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63%;

反对2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9%;弃权15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8%。

同意180,4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745%;反对28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380%;弃权15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875%。

(十)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三名独立董事,许锦峰先生、倪婷婷女士、郑 建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 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01 选举许锦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12,254,3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65%, 许锦峰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10.02 选举倪婷婷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12,254,327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65%, 倪婷婷女士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10.03 选举郑建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郑建和先生得票数为112,254,328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4465%,郑建和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十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六名非独立董事,方文晖先生、刘建萍女士、 陆朝阳先生、吴俊锋先生、张以飞先生、姚琪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01 选举方文晖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12,254,327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65%, 方文晖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11.02 选举刘建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12,254,33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65%, 刘建萍女士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11.03 选举陆朝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12,254,332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65%, 陆朝阳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11.04 选举吴俊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12,254,33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65%, 吴俊锋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11.05 选举张以飞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12,254,329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65%, 张以飞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11.06 选举姚琪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12,254,328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65%, 姚琪女士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韦艳、尹婷婷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18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