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宏立: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大宏立 |
保荐代表人姓名:蒲江 | 联系电话:010-87413704 |
保荐代表人姓名:毛欣 | 联系电话:010-87413704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1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2次:2022年6月21日开展半年度募集资金现场检查;2022年12月19日-2022年12月23日,对大宏立开展了2022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8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2年12月21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本次培训以《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资料为基础,通过讲解和交流等方式围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募集资金管理等重点内容,向参训人员进行详细解读。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无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无 |
3、“三会”运作 | 无 | 无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无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无 |
6、关联交易 | 无 | 无 |
7、对外担保 | 无 | 无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无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无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无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无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的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及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8、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9、关于社保与公积金的相关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0、关于房屋产权瑕疵与租赁物业风险的相关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1、相关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 未出现需履行 承诺相关情形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2022年11月3日,国都证券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之一陈登攀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将不再继续从事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都证券委派蒲江先生接替陈登攀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2022年11月29日,国都证券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许捷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都证券委派毛欣女士接替许捷先生履行持续督导工作职责。保荐代表人变更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为蒲江先生和毛欣女士。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 | 不适用 |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蒲 江 毛 欣
保荐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2023年5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