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宏立:关于终止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情况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议案》,即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大宏立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与四川商投资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投资本”)共同投资设立四川商投大宏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45)。
二、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进展情况
(1)2022年11月25日,新材料与商投资本签署了《四川商投大宏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2)2022年11月 28日四川商投大宏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四川天府新区行政审批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3)新材料于2023年4月、7月相继向合伙企业账户按比例转入投资款540万元、393万元,合计转入投资款933万元。
(4)2024年1月25日新材料与商投资本签署退伙协议书,双方一致同意
新材料退出合伙企业,同时商投资本将通过合伙企业账户退还新材料投资款项并给予资金占用补偿。
三、本次终止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事项概述
自确定投资意向以来,新材料积极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商,鉴于投资项目推进过程中新材料与商投资本发生诸多分歧,商投资本一直未按合伙协议/合伙决议全面积极履行合伙义务,公司认为该投资项目收益存在不确定性,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经审慎考虑后,公司决定终止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事项。
四、本次终止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终止本次投资合作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开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截止公告日,商投资本尚未通过合伙企业账户退还新材料投资款项并给予资金占用补偿。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新材料已向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川商投资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退还933万投资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新材料已于2024年3月12日收到(2024)川0193民初342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目前,该案件尚待开庭审理。
五、备查文件
1、《退伙协议》;
2、《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