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宏立: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4-25  大宏立(300865)公司公告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2、2022年3月3日至2022年3月13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并于2022年3月24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3月31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5、2023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及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对该议案发表了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6、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鉴于本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1年业绩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5%”、“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4]第14-00249号)及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未达到上述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故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35.61万股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回报。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大宏立已就本次作废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已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