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克创新: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1-25  安克创新(30086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866

证券代码:300866证券简称:安克创新公告编号:2024-013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4年1月25日(星期四)15:00

2、 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健兴科技大厦B座4楼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阳萌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16,599,6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6,427,207股的53.29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79,671,4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6,427,207股的

44.20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6,928,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6,427,207股的9.086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7,035,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6,427,207股的9.11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0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6,427,207股的0.02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6,928,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6,427,207股的9.0861%。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1.01、审议通过《提名李聪亮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表决情况:同意216,514,293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950,36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694%。

议案1.02、审议通过《提名易玄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216,514,293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950,36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69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16,571,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1%;反对2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007,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47%;反对2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详情如下:

议案3.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7,388,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305%;反对19,211,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9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824,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8.1279%;反对19,211,2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1.87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3.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7,251,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673%;反对19,348,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2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687,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7.7580%;反对19,348,2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2.24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3.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7,388,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305%;反对19,211,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9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824,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8.1279%;反对19,211,2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1.87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3.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97,388,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305%;反对19,211,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9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824,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8.1279%;反对19,211,2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1.87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3.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7,388,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305%;反对19,211,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9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824,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8.1279%;反对19,211,2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1.87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3.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7,388,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305%;反对19,211,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9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824,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8.1279%;反对19,211,2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1.87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3.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97,388,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305%;反对19,211,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9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824,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8.1279%;反对19,211,2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1.87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6,598,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034,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钱珍、黄珏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