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美特: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基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85号)许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2,000,000.00 股,发行价格 41.2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320,32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30,616,905.6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89,703,094.3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14日到达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0年 8 月1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0]第5-00017号)。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银行、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2021年1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66,237.03万元增资东莞市杰之洋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之洋”)用于实施“移动智能终端配件产品扩产项目”,并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提高上市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创造更多的收益,公司拟在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进行现金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统称“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项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募集资金(元) |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518000014370180 | 进行现金管理 | 0 |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丽支行 | 911001230900000332 | 进行现金管理 | 0 | |
合计 | 0 |
备注:上述账户仅用于募集资金购买银行金融产品的结算,不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称之为甲方,上述两家银行统称为乙方,东兴证券称之为丙方。
2、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银行理财/现金管理/存款产品]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卫强、彭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东兴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东兴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