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美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12)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三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3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第4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深圳证券交易场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5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
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第6条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声明保密责任。第7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第8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和网站应为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第9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证券法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证券法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由证券法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第10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
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证券法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11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
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
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 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第12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13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第14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
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第15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第16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第17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第18条 本制度本章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19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第20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
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1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报告。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第22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第23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
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第24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
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
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25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26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第25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
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第27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第28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29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30条 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
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第31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
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32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
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第33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临时报告第34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35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和重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包括: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十八)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一)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第36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
件发生时;
(四) 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出现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交易情况时。第37条 公司按照第35条的规定履行了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
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
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
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
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
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
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第38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39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公司的报道。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第40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41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
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上市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第42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公告文稿由证券法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
会秘书负责审核,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 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披露公司其他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
时,均在披露前报董事长批准;
(四) 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
交董事会秘书;
(五) 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遇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长;
(六) 董事会秘书负责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审核手续,并将
公告文件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 证券法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
归档保存,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第43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 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44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 临时报告文稿由证券法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草
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组织披露;
(二)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
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 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45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
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
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法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46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法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47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
时间组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
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知会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 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
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
发展及可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
(四) 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
给董事、监事和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第48条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
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 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 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
件;
(四)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
其他文件。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49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法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第一节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第50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
作主要责任人以及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第51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证券法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
作为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第52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收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第53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
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
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第54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二)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三)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
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第55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第56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第57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第58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
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
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第59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第60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第61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
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第62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63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
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三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第64条 证券法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
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第65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法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第66条 证券法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第67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法务中
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第六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第68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和报
告的第一责任人。第69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及证券法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
关的信息。第70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
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
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71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第72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七章 信息保密第73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
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
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
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74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
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第75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
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第76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
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77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第78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是不
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会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的时间。第79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80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81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
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第82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
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第83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
泄漏,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 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
交流;
(二) 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84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披露
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第85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第86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第87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第88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第89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
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第90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第91条 公司证券法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
股东来访接待机构。证券法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祥路清湖工业园宝能科技园6栋B座19楼E单位第92条 股东咨询电话:0755-36993151
传真:0755-36993152电子邮箱:300868@jamepda.com
第十一章 附则第93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少于”、“超过”不含
本数。
第94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95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96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