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美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
行股份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美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杰美特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美特”或“公司”)总股本为96,000,000.00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85号)许可,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杰美特首次公开发行的32,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于2020年8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发行后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28,000,000股。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交易以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28,000,0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累计回购股份数量2,904,403股。其中,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67,431,41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2,904,403股)的比例为53.90%;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
量为60,697,34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2,904,403股)的比例为48.52%。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取得的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和流通限制的承诺
股东谌建平、杨美华夫妇承诺:
1、若杰美特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自杰美特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杰美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杰美特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杰美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杰美特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杰美特的股份;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3、本人所持的杰美特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杰美特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杰美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前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4、本人减持杰美特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5、除非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若
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1)由此所得收益归杰美特所有,本人应向杰美特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本人拒不上缴收益的,杰美特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或薪酬。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股东谌建平、杨美华夫妇承诺:
1、本人看好杰美特的长期发展,通过杰美特业绩的增长获得股权增值和分红回报。
2、本人所持杰美特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杰美特股票的,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
3、本人所持杰美特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自所持杰美特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的情况下,累计转让的杰美特股份总额不超过杰美特股票上市之日本人所持有其股份总额的25%;在本人所持杰美特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累计转让的杰美特股份总额不超过杰美特股票上市之日本人所持有其股份总额的50%。本人拟减持杰美特股份的,将充分考虑在不影响杰美特正常运营、减持对杰美特二级市场不构成重大干扰的条件下进行。自杰美特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减持期间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本人减持价格下限、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本人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减持杰美特股票。
5、本人减持杰美特股票的,本人将在减持前五个交易日将具体的减持计划书面告知杰美特,由杰美特在本人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监管机构对本人减持计划的披露时间有更
为严格要求的,本人将按该等要求执行。
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由此所得收益归杰美特所有,本人应向杰美特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本人拒不上缴收益的,杰美特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或薪酬。
(三)相关说明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其他与股份锁定相关的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未对其进行违规担保。
4、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股东减持行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3月26日(星期二)。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2户。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0,697,345股,占公司总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2,904,403股)的48.52%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 股份总数 | 本次解除 限售数量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 备注 |
1 | 谌建平 | 45,523,009 | 45,523,009 | 11,380,752 | - |
2 | 杨美华 | 15,174,336 | 15,174,336 | 3,793,584 | - |
合计 | 60,697,345 | 60,697,345 | 15,174,336 | - |
注: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一)无限售流通股中未扣除公司已回购股份时,股本结构变动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类别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股份数量 | 占比 | 增加 | 减少 | 股份数量 | 占比 | |
一、有限售流通股 | 67,431,419 | 52.68% | 45,523,009 | 60,697,345 | 52,257,083 | 40.83% |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 60,697,345 | 47.42% | - | 60,697,345 | - | - |
高管锁定股 | 6,734,074 | 5.26% | 45,523,009 | - | 52,257,083 | 40.83%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60,568,581 | 47.32% | 15,174,336 | - | 75,742,917 | 59.17% |
合计 | 128,000,000 | 100.00% | 60,697,345 | 60,697,345 | 128,000,000 | 100.00% |
注:由于谌建平先生、杨美华女士同时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管,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75%为高管锁定股,并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二)无限售流通股中扣除公司已回购股份时,股本结构变动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类别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股份数量 | 占比 | 增加 | 减少 | 股份数量 | 占比 | |
一、有限售流通股 | 70,335,822 | 54.95% | 45,523,009 | 60,697,345 | 55,161,486 | 43.09% |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 60,697,345 | 47.42% | - | 60,697,345 | - | - |
高管锁定股 | 6,734,074 | 5.26% | 45,523,009 | - | 52,257,083 | 40.83% |
已回购股份 | 2,904,403 | 2.27% | - | - | 2,904,403 | 2.27%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57,664,178 | 45.05% | 15,174,336 | - | 72,838,514 | 56.91% |
合计 | 128,000,000 | 100.00% | 60,697,345 | 60,697,345 | 128,000,000 | 100.00% |
注:由于谌建平先生、杨美华女士同时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管,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75%为高管锁定股,并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杰美特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杰美特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杰美特对上述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杰美特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彭 丹 | 贾卫强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