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盛生物: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回盛生物 |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子晗 | 联系电话:021-68801539 |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兴华 | 联系电话:021-68801539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次,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自2024年4月承接持续督导后获取并查阅了2023年年度的募集资金交易明细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会次数 | 0次(2023年度相关工作由原保荐机构执行)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2023年度相关工作由原保荐机构执行)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2023年度相关工作由原保荐机构执行)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0次(2023年度相关工作由原保荐机 |
构执行)
构执行)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0次(由原保荐机构于2023年12月27日执行)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受下游生猪养殖行业行情低迷,个别客户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原料药项目产能爬坡以及可转债利息计提等因素的影响,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78.08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68.1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 向公司了解业绩下降的原因,持续跟踪公司业务发展和业绩变化情况,督促公司采取积极措施改善生产经营情况,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119.42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25.39%,业绩下降幅度较大,扣非归母净利润出现亏损。
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119.42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25.39%,业绩下降幅度较大,扣非归母净利润出现亏损。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2021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作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作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 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等相关议案。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需要,公司决定聘请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与中信建投证券签署了保荐与承销协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由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信建投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陈子晗先生、张兴华先生负责公司具体的保荐和持续督导工作。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17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因外部环境变化,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及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终止“宠物制剂综合生产线建设项目”,并将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8,629.25万元中的6,052.56万元投向“年产1000吨泰乐菌素项目”,剩余2,576.69万元(实际金额以转 |
报告事项
报告事项 | 说 明 |
出当日的账户金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陈子晗 张兴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