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盛生物: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86号)同意注册,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盛生物”)于2020年08月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7,7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3.6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930,997,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850,712,520.80元,该等股票于2020年8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海通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期间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等相关议案,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需要,公司决定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本机构”)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与中信建投证券签署了保荐与承销协议。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由海通证券变更为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代表人变更为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陈子晗先生和张兴华先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信建投证券特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
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陈子晗、张兴华
6、项目联系人:陈子晗
7、联系电话:021-68801539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2024年4月,公司保荐机构由海通证券更换为中信建投证券。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300871.SZ
3、注册资本:16,588.7158万元人民币
4、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张柏路218号
5、主要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1号
6、法定代表人:张卫元
7、实际控制人:张卫元、余姣娥
8、联系人:王庆峰
9、联系电话:027-83235499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0年8月10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8月24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交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4年4月25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持续督导期间,中信建投主要工作包括: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文件。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2024年4月,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需要,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担任保荐机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职责由中信建投证券承接。中信建投证券指派陈子晗先生、张兴华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公司已按要求履行了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程序。
2、公司2023年度业绩下滑
公司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1,975.88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0.3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78.08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68.1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119.42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25.39%。2023年度公司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如下:(1)2023年下游生猪养殖行业市场景气度较差,对兽药需求减少,公司化药制剂销售收入有所下降;(2)由于个别客户出现经营风险迹象,公司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3)公司原料药项目陆续投产,但发酵水平和工艺流程处于优化过程中,导致原料药项目产能利用率较低,生产成本较高;(4)受发行可转债计提利息费用等因素的影响,财务费用较去年同期增加1,032.14万元。
本机构在日常持续督导及定期现场检查过程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了解公司业绩变动的具体原因,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等。本机构已督促公司积极做好经营应对和风险防范措施,切实保障、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的工作。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
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交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机构持续督导期间,本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提交的文件进行了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陈子晗 张兴华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臧黎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