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盛生物: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被否决议案为:《关于延长公司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 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 宜有效期的议案》。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17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4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7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 月1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1号3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投 票系统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
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卫元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47人,代表股份105,152,761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52.11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3,277,9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22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44人,代表股 份11,874,7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884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45人,代表股份11,876,698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5.88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44人,代 表股份11,874,7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8849%。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 决议:
(一)审议未通过《关于延长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 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武汉统盛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3,657,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016%;反对7,476,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469%;弃权1,218,56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5,267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81,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905%;反对7,476,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494%;弃权1,218,56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195,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601%。
此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未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二)审议未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 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武汉统盛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3,780,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509%;反对7,354,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016%;弃权1,217,66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89,767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304,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244%;反对7,354,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230%;弃权1,217,66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189,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526%。
此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未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彭瑶、季俊宏;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及 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