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阳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公允、合理。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刘力
2023年11月3日
王立华
2023年11月3日
杨晓明
2023年11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