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晨股份: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晨股份”或“公司”)于 2024年2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计划在十二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 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8.80元/股。
2024年2月6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等相关公告。2024年2月21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3 月27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30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13%,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17.9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7.97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5,396,623元(不含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回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均符合《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要求,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交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