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晨股份:股份回购进展公告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回购股份事项概述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晨股份”或“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计划在十二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8.8元/股。2024年2月6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等相关公告。2024 年2月21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5)。
二、回购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487,9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65%,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18.4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4.87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25,026,921.80元(不含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28.80元/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既定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三、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委托价
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