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泰高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见证意见
关于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见证意见
德恆上海津師事务所
DEHENG SHANGHAI LAW OFFICE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23 层
电话:021-5598 9888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见证意见
德恒02G20250200-00006 号
致: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蒙泰高新”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见证律师列席公司 于2026 年4 月28 日(星期二)14:45 在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龙山路南 侧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的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本所见证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见 证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 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3.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会是否讨论未列入《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关于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议案暨补充通知》会 议议程的事项。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本见证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见证意见。
3.本见证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见证律师书面 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见证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 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见证意见中,本所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 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查询蒙泰高新本次股东会的相关公告;2.查验蒙泰高新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3.查验公司《广东蒙泰 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关于2025 年年度 股东会增加议案暨补充通知》并见证现场会议召开情况。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6 年4 月2 日召开,董事会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并于2025 年4 月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广 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和登记方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2026 年4 月16 日,公司控股股东郭清海(持有公司33.77%股份)以书面形 式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三个临时提案。同日,公司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等临时提案,确定将前述临时 提案,补充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2026 年4 月17 日公司董事会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关于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议案 暨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等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取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可以选
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现场会议于2026 年4 月28 日(星期二)14:45 在广 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龙山路南侧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网 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4 月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4 月28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4 月28 日9:15-15:00。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郭清海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 议议案及其他事项与《通知》《补充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和临时提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本次股东会的签 到册;2.查验出席及委托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证明材料;3.查验委 托出席股东的委托书;4.查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 至本次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6,79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指剔除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510,678 股后的总股本,即108,209,226 股,下同)的 34.0036%。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表以及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6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7,506,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66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 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本次股东会会议 现场审议议案的表决票;2.监督本次股东会会议投票、计票;3.查验本次股东 会会议记录以及决议;4.查验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果统计表等。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补充 通知》中列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 方式进行了表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 >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37,504,100 股,反对1,200 股,弃权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99.99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709,100 股,反对1,200 股,弃权1,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6487%。
\[2. 《关于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37,504,000 股,反对1,200 股,弃权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99.9931%。
3.《关于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4. 《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37,504,000 股,反对1,200,弃权1,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99.9931%。
5.《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37,503,500 股,反对1,200 股,弃权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99.99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708,500 股,反对1,200 股,弃权1,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5644%。
6.《关于<2026 年度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37,503,300 股,反对1,200 股,弃权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99.99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708,300 股,反对1,200 股,弃权2,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5363%。
7.《关于拟续聘公司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9.《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37,503,300 股,反对1,700 股,弃权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99.99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708,300 股,反对1,700 股,弃权1,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5363%。
10.《关于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1.《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37,466,500 股,反对1,200 股,弃权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99.9931%。股东郑小毅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其所持有的有 表决权股份数量37,500 股,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12.《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37,466,500 股,反对1,200 股,弃权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99.9931%。股东郑小毅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其所持有的有 表决权股份数量37,500 股,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709,000 股,反对1,200 股,弃权1,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6346%。
1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37,466,500 股,反对1,200 股,弃权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99.9931%。股东郑小毅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其所持有的有 表决权股份数量37,500 股,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会议主持人 签名。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议案均为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事项,已对相关议案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上述议案 6 因全体董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上述议案11-13 为回避表决 事项,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上述议案9 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 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知》《补充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 的议案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本次股东会会议 现场审议议案的表决票、表决情况汇总表;2.查验本次股东会会议决议;3.本 所见证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等。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知》《补充通知》中 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知》《补 充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见证意见一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签 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见证意见》之签署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沈宏山
见证律师:
见证律师: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