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春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77 证券简称:金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9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120,000,0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285,700股,故公司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9,714,300股。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3年12月27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12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滁州市琅琊经济开发区南京北路218号公司综合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互联网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如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120,000,0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285,700股,故公司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9,714,300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5,55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6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3,20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9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35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8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443,9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087,1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9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35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8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54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431,7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1%;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54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431,7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1%;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54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431,7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1%;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54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431,7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1%;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54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431,7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1%;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鲍金桥、张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金春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