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康药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3-034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03,853,7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73%。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7,937,87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19.30%。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9月19日(星期二)。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2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110,000股,并于2020年8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80,439,068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60,329,0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20,1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2年6月17日,公司实施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80,439,068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80,439,068股增加至144,790,322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44,790,322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04,853,28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2.42%,无限售流通股39,937,0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58%。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3名,分别为刘忠良、刘忠姣、丽水顺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的具体内容:
承诺来源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首次公开发行 | 刘忠良、刘忠姣、丽水顺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股份限售承诺 | 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 2020-8-24 | 2023-8-23 |
刘忠良 | 股份减持承诺 |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 2023-8-24 | 2025-8-23 | |
刘忠良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一、本人目前未从事与维康药业相同的经营业务,与维康药业不会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今后亦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维康药业的现有业务及相关产品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包括不会以投资、收购、兼并与维康药业现有业务及相关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形式与维康药业发生任何形式的同业竞争。二、本人目前或将来投资、控股的企业也不从事与维康药业相同的经营业务,与维康药业不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如本人所控制的企业拟进行与维康药业相同的经营业务,本人将行使否决权,以确保与维康药业不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三、如有在维康药业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人将优先让与或介绍给维康药业。对维康药业已进行建设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人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维康药业相同或相似,不与维康药业发生同业竞争,以维护维康药业的利益。如出现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维康药业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2020-8-24 | 长期 |
承诺来源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刘忠良 | IPO稳定股价承诺 | 若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前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有关措施稳定股价,具体如下: 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忠良应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增持发行人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30%与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的20%之中的高者;(2)同一年度内累计增持发行人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60%与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40%之中的高者。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 2020-8-24 | 2023-8-23 已履行完毕,未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 | |
刘忠良 | 延长锁定承诺 |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2020-8-24 | 2021-2-23 已履行完毕,未触发延长锁定期条件 |
承诺来源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刘忠姣、丽水顺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其他承诺 | 本企业/本人在上述锁定期(限售期36个月)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 2023-8-24 | 2025-8-23 | |
刘忠良、刘忠姣、丽水顺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其他承诺 | 本人/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 2023-8-24 | 长期 | |
丽水顺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其他承诺 | 上述锁定期(限售期36个月)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 2020-08-24 | 长期 | |
刘忠姣 | 其他承诺 |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 2020-08-24 | 长期 |
承诺来源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刘忠良 | 其他承诺 | 在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 2020-8-24 | 长期 | |
刘忠良 | 其他承诺 | 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购回价格根据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 2020-8-24 | 长期 |
承诺来源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刘忠良 | 其他承诺 | 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 2020-8-24 | 长期 | |
刘忠良 | 其他承诺 | 作为首次公开发行,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相关公开承诺。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回购股份及赔偿损失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关于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2)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忠良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损失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关于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以其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以及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和的30%作为履约担保,且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3)如公司除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损失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关于赔偿损失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以其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通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所获得的现金分红,以及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和的30%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2020-8-24 | 长期 |
承诺来源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刘忠良 | 其他承诺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就公司本次发行涉及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等有关事项作出如下确认及承诺:(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忠良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 2020-8-24 | 长期 | |
刘忠良 | 其他承诺 | 鉴于公司租赁物业部分未进行备案、部分未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产权证明文件,公司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忠良出具承诺:“在维康药业及其子公司承租物业的租赁期限内,如因出租人不适格、租赁物业权属争议或租赁物业其法律属性不适合作为相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等原因,导致维康药业及其子公司被有权部门认定为租赁合同无效或被第三人主张权利而导致维康药业及其子公司无法继续使用该等租赁物业的,由本人负责及时落实新的租赁物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搬迁、装修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损失、索赔款等)。”鉴于报告期内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忠良出具《承诺函》,承诺:“若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因被劳动保障部门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则由此所造成维康药业或其控股子公司之一切费用开支、经济损失,刘忠良将全额承担,保证维康药业或其控股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 2020-8-24 | 长期 | |
刘忠良 | 其他承诺 | (1)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2)在不影响本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以及遵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3)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4)如本人确定减持 | 2020-8-24 | 长期 |
承诺来源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 |||||
可转债发行 | 刘忠良 |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后至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2022-10-11 | 长期 |
刘忠良、刘忠姣 | 对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计划或安排的承诺 | 1、若本人在本次发行可转债认购之日前六个月内存在股票减持情形,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参与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认购; 2、若本人在本次发行可转债认购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股票减持情形,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认购。若认购成功,则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本次发行可转债认购之日起至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或已认购的公司债券; 3、本人保证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亦严格履行上述承诺,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4、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的约束。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份或可转债的,因此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若本承诺函出具之后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自动适用变更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 2022-10-11 | 长期 | |
刘忠良 |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 2022-10-11 | 长期 |
承诺来源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后至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如若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2、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9月19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03,853,7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73%。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7,937,87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19.30%。
3、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3名。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量(股)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股) | 备注 |
1 | 刘忠良 | 88,058,500 | 88,058,500 | 22,014,625 | 注1 |
2 | 刘忠姣 | 9,872,030 | 9,872,030 | 30 | 注2 |
3 | 丽水顺泽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5,923,215 | 5,923,215 | 5,923,215 | 注1 |
合 计 | 103,853,745 | 103,853,745 | 27,937,870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指“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量”扣除质押、冻结、高管75%锁定等情形后的股份。
注1: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忠良直接持有公司60.89%的股份,持有丽水顺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8.33%的出资额;
②在刘忠良于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③刘忠良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注2:股东刘忠姣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9,872,030股,该股东所持9,872,000股尚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
5、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监督相关股东在减持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相关情况。
四、股权结构变动表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增加(股) | 减少(股)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一、限售流通股/非流通股 | 104,853,289 | 72.42% | 66,043,875 | 103,853,745 | 67,043,419 | 46.30% |
首发前限售股 | 103,853,745 | 71.73% | 103,853,745 | 0 | 0.00% | |
高管锁定股 | 999,544 | 0.69% | 66,043,875 | 67,043,419 | 46.30%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39,937,033 | 27.58% | 37,809,870 | 77,746,903 | 53.70% | |
三、总股本 | 144,790,322 | 100.00% | 144,790,322 | 100.0000% |
注:变动后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