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康药业: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4-19  维康药业(300878)公司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刘忠良、卢卫芳、孔晓霞、朱婷、王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9号)、《关于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0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主要内容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8年至2023年9月,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导致相关年度定期报告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你公司部分医药产品销售业务收入确认依据不足;部分医药产品销售业务收入的确认时点早于客户签收时间,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2021年公司中药材贸易业务未按照业务实质进行会计处理。上述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三、2017年至2023年9月,你公司违规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开展资金收付,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内部控制有关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十一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金管控、提升财务核算水平、完善内部控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根据下步核查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主要内容

基于上述公司存在的问题,浙江证监局对公司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董事长刘忠良、时任总经理卢卫芳、总经理孔晓霞、董事会秘书朱婷、财务总监王静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刘忠良、卢卫芳、孔晓霞、朱婷、王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将在期限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已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积极整改,截至2023年12月,相关方已经归还了全部占用的资金,并于2024年3月支付了全部资金占用利息。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形已经整改完毕。公司自2023年四季度起对销售业务收入确认进行了积极整改,引入规模较大的物流公司,确保取得客户签收确认单。公司已督促相关方注销了个人银行卡。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资金管控、提升财务核算水平、完善内部控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