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叶股份: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对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即2022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1月9日出具《关于同意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4号),同意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即有效期为2023年1月9日至2024年1月8日。
鉴于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公司拟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均自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
即延长至2024年6月7日。除上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外,本次发行其他事项和内容及其他授权事宜保持不变。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实际情况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延长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