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叶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的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具体事项,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能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计维斌 李文贵
徐宏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