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叶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79 证券简称:大叶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6债券代码:123205 债券简称:大叶转债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4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760,312张,每张面值为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7,603.12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191.5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411.56万元。本次发行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1,10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6,503.12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健验〔2023〕381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领越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鸿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止2023年7月2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 开户行 | 专户账号 | 存储金额(元) |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 | 372783124750 | 139,361,202.73 |
宁波领越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 | 33150199524100000780 | 109,852,756.77 |
宁波领越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 | 39602001040041451 | 109,852,756.78 |
宁波鸿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 8114701012400475469 | 105,964,483.72 |
备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募集资金专户储存金额包含尚未划转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一: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宁波领越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甲方三:宁波鸿越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上述主体以下合称“甲方”。乙方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乙方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乙方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乙方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上述主体以下合称“乙方”。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财务顾问)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年产6万台骑乘式割草机生产项目、年产22万台新能源园林机械产品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郑光炼、赵春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开户银行、海通证券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开户银行、海通证券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