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叶股份: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尹开军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尹开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2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尹开军:
经查,你担任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你配偶吴红梅通过其账户买卖公司股票,2024年2月7日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2,300股、交易金额17,952元,2024年2月8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卖出1,300股、交易金额10,580元。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短线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上述行为情节较为轻微,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尹开军先生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表示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公司将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加强相关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3、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