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叶股份: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查股网  2024-07-11  大叶股份(30087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879 证券简称:大叶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4债券代码:123205 债券简称:大叶转债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大叶转债”将于2024年7月17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10张“大叶转债”(面值1,000.00元)利息为2.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4年7月16日(星期二);

3、除息日:2024年7月17日(星期三);

4、付息日:2024年7月17日(星期三);

5、本次付息期间及票面利率为:计息期间为2023年7月17日至2024年7月16日,票面利率为0.20%;

6、“大叶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16日,截至2024年7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大叶转债”持有人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付息债券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年7月17日(星期三);

8、下一年度利率:0.40%。

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4,760,312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23205,债券简称:大叶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47,603.12万元,根据《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等有关规定,在“大叶转债”计息期间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大叶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205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47,603.12万元(476.0312万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47,603.12万元(476.0312万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3年8月8日

7、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3年7月17日至2029年7月16日

8、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4年1月22日至2029年7月16日

9、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

0.60%,第四年1.70%,第五年2.80%,第六年3.50%。

10、可转换公司债券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11、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14、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并出具了《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东方金诚债评字【2023】0343号),根据该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大叶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7月17日至2024年7月16日,票面利率为0.20%,每10张“大叶转债”(面值1,00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00元(含税)。

对于持有“大叶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1.60元;对于持有“大叶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2.00元;对于持有“大叶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10张派发利息2.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4年7月16日

2、除息日:2024年7月17日

3、付息日:2024年7月1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7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大叶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本次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次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

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方式

1、咨询部门:董事办

2、咨询地址:浙江省余姚市锦凤路58号

3、联系电话:0574-62569800

4、联系传真:0574-62569808

特此公告。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