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叶股份: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其全资子公司RUNBO INT PTE. LTD.(以下简称“大叶润博”),从AL-KO GmbH(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处以现金方式收购AL-KO Ger?te GmbH(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预计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就本次交易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公司已在《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其摘要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持有标的公司的完整权利,在相关法律程序和交割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同时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全资子公司大叶润博将持有标的公司100.00%的股权,标的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能够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影响公司资产完整性的情形,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能够继续保持独立。
4.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加速海外市场开拓,进一步提升相关产品在园林机械领域的市场份额和公司品牌知名度,增强公司全球市场的竞争力,也有利于公司增强
持续经营能力,在突出主业的同时,增强抗风险能力,且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新增关联交易,并避免同业竞争。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