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德鑫泰: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职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能够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客观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公司拟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我们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胡 静陈来鹏
2023年10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