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德鑫泰:《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会和监事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的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不受上述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会议提案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可以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拟定提案后,交监事会主席确定。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并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提交监事会会议审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但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会议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六章 审议和表决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所论议题尚有不明确之处,监事会主席在征求与会监事的意见后可决定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对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监事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非现场会议召开时存在上述情形的,会议召集人可以敦促相关监事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未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的,视为弃权。第二十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同意。
第七章 会议决议和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四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记录的内容。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监事会办公室代为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不少于10年。
第八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监事会决议中要求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或者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安排落实。
第二十八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行检查,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规则的修改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之处,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呼“以上”“内”,含本数;“过”“少于”,不含本数。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