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德鑫泰: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德鑫泰”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规则的要求,对盛德鑫泰《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
东方投行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了盛德鑫泰《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通过询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等有关人士、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等方式,从盛德鑫泰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和《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审慎核查。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情况总体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保荐机构对盛德鑫泰《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通过对盛德鑫泰2023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在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鹏 于力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