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德鑫泰: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分红、转增方案。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09日13: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09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09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文庆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9,959,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经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数额)的73.14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9,76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6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6,8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0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1,992,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9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2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6,8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1%。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 1.00 | 《关于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79,953,790 | 99.9934% | 4,500 | 0.0056% | 800 | 0.0010% | 0 | 0.000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1,986,890 | 99.7340% | 4,500 | 0.2259% | 800 | 0.0402% | 0 | 0.0000% |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钟梦婷律师、邓康达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
意见书》。
特此公告。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