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利得: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查股网  2024-12-04  龙利得(300883)公司公告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滁州浚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滁州浚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滁州浚源”)持有公司股份23,842,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9%,滁州浚源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574,000股,即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90%。实施期限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三个月内(即2024年12月26日-2025年3月25日)。

2.滁州浚源已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适用《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 (以下简称“减持特别规定”)和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以下简称“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并已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符合减持特别规定和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的减持规定。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滁州浚源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1. 股东名称:滁州浚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滁州浚源持有公司股份23,842,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9%。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

3.减持期间: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4年12月26日-2025年3月25日)。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6.减持数量及比例:计划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574,000股,即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90%。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根据2020年3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 (以下简称“减持特别规定”)和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滁州浚源已通过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政策备案申请,符合减持特别规定和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的减持规定,具体如下: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已满60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滁州浚源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承诺人已履行完毕上述股份限售的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3.滁州浚源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滁州浚源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二)滁州浚源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本减持计划实施期间,股东及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决策。

四、备查文件

滁州浚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