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耐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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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强化对非独立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障公司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在履职过程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消除情形,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等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特别是董事会秘书及时充分沟通,确保工作顺利
开展。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第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本制度第五条所指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中“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不包括《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创业板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名人”)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不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资格或不符合独立性要求时,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本制度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本制度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股东间
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限同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的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的沟通渠道,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处取得其他利益。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职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本条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发出上述会议通知时,应同步通知董事会秘书。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书中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代理事项、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
(三)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四)委托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日期等。
代为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受托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第三十九条 每一位独立董事均有一票表决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事项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方可通过。
独立董事的表决意向分别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独立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独立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全体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及审议事项;
(四)独立董事发言要点及表决意见;
(五)审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及最终表决结果;
(六)其他独立董事认为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载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形成书面的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字确认,会议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及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的独立董事人数及实到人数;
(三)会议有关程序及合法有效性;
(四)会议审议事项及表决情况;
(五)其他独立董事认为应当在会议决议中说明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第四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生效后,公司2022年8月30日发布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