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昌新材: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10日以专人递送等《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发出,于2023年4月20日下午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银香女士主持,监事会成员共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及主要骨干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