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昌新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更正后)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23月4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扬州海昌新材股份
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于2023年4月21日通过公司内部公示系统发布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名单公示期为 10 天,从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30日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除激励对象周光荣先生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通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进一步促进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