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昌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5-10  海昌新材(300885)公司公告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相关事项。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本次会议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二、本次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任职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将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五、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名):

申小平: 朱祥斌:

2023年5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