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昌新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授予日)的核查意见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5月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授予日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日。2023年5月25日,公司召开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保持一致;
二、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除激励对象周光荣先生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经核查,监事会同意确定以 2023 年5月25日为授予日,向 32名激励对象授予349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 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