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昌新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300885 证券简称:海昌新材 公告编号:2024-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实施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455,600股后的249,344,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80467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63,995.83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0股。
2、按公司总股本(含已回购股份)折算每10股现金分红金额=调整后每股分红比例0.080467×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455,600股后的249,344,400股÷公司总股本(含已回购股份)250,800,000×10=0.799999元/股(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并据此计算调整相关参数)。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的比例=0.0799999(保留七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3.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0.0799999元/股。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2024年5月17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方案如下: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股本总数25,08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2006.4万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0股。董事会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开始实施股份回购,截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申请日(2024年5月23日)期间共计回购股份1,455,600股,根据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公司参与利润分配的总股本因回购由250,800,000股变更为249,344,400股。本公司现将权益分派方案调整如下: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455,600股后的249,344,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80467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63,995.83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0股。计算方式为: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064,000元÷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455,600股后的249,344,400股×10=全体股东每10股派0.804670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若
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3、本次调整后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455,600股后的249,344,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0.804670元(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724203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60934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80467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7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户 | 股东名称 |
1 | 02*****75 | 周光荣 |
2 | 02*****96 | 徐晓玉 |
3 | 02*****67 | 周广华 |
5 | 08*****72 | 扬州海昌协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23日至登记日:
2024年6月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按公司总股本(含已回购股份)折算每10股现金分红金额=调整后每股分红比例0.080467×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455,600股后的249,344,400股÷公司总股本(含已回购股份)250,800,000×
10=0.799999元/股(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并据此计算调整相关参数)。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的比例=0.0799999(保留七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2、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0.0799999元/股。
3、公司于2024年3月6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并于3月18日披露《回购报告书》。根据《回购报告书》“自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约定,因此,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将由不超过人民币12.09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2.01元/股。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2024年6月7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维扬经济开发区新甘泉西路71号
咨询机构: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佘小俊、费小芳
咨询电话:0514-85826165
八、备查文件
1.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