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昌新材: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完成的公告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34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每股人民币 18.97元,募集资金总额 379,4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35,398,332.7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44,001,667.28元。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年9月4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20)第102004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 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2020年9月、2021年5月、2022年6月,公司及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和中国银行扬州邗江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严格按照《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2021年10月,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扬州海荣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同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严格按照《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上述《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且上述《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截至本公告日,上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行 | 账号 | 账户状态 |
1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 19410078801500001657 | 本次注销 |
2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 10367000001029436 | 本次注销 |
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 | 514903211210903 | 本次注销 |
4 | 中国银行扬州邗江支行 | 513175089105 | 正常 |
5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 10367000001055252 | 正常 |
三、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一)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基本情况
序号 | 开户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注销前账户余额 (人民币:元) |
1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 19410078801500001657 | 1、新建4,000吨高等级粉末冶金 | 9,952.80 |
2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 10367000001029436 | 零部件项目 2、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 | 27,692,207.75 |
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 | 514903211210903 | 3,805,749.79 | |
合计 | 31,507,910.34 |
(二)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为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减少管理成本,公司已将部分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注销,并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中节余募集资金31,507,910.34元(含利息收入)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前述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及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终止。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注销证明文件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