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业香料: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3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风险。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暂时
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本次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综上,同意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继续使用总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为提高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较高、流动性好的中低风险或稳健性的投资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资金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综上,同意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继续使用总额度不超过7,000万元(含7,000万元)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关于全资子公司安徽华业香料合肥有限公司拟投资建设年产3230吨香料生产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拟投资建设年产3230吨香料生产项目,此项目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及未来市场需求,可增强企业产品间相互配套性,获取最大的利润,进一步提高企业抗市场风险能力,将巩固公司在国内香料行业头部企业地位,为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提供源动力和保障。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投资建设年产3230吨香料生产项目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徐国盛:
汪和俊:
姚运金: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