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业香料:关于收到安徽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
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业香料”)于 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关于对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66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66 号)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近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董事会运作不规范。你公司在审议《关于确认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时,相关董事未进行回避,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五条要求及时修订完善。存在个别事项未按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以上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全面整改,并于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我公司高度重视、责令相关人员深刻反思。下一步,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安徽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