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克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过户完成的公告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过户完成的公告持股5%以上股东张锋斌先生、冯仁荣先生、原持股5%以上股东陈利女士向本公司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张锋斌先生、冯仁荣先生和原持股5%以上股东陈利女士的通知,三人与上海远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私募基金“远希致远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远希基金”)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张锋斌先生、冯仁荣先生、陈利女士于2024年9月27日与远希基金签署了《股票转让合同》。张锋斌先生、冯仁荣先生、陈利女士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远希基金转让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7,800,000股,占剔除公司回购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
5.027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陈利)》(公告编号:2024-051)以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远希基金)》(公告编号:2024-052)。
二、股份过户登记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已于2024年12月27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于2024年12月30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前后相关方持有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协议转让前持有股份 | 本次协议转让后应持有股份 | 本次协议转让并完成过户后实际持有股份 | |||
持股数量(股) | 占剔除公司回购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占剔除公司回购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占剔除公司回购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 | |
张锋斌 | 15,619,900 | 10.0668% | 14,559,900 | 9.3837% | 14,263,300 | 9.1925% |
冯仁荣 | 8,774,011 | 5.6547% | 7,834,011 | 5.0489% | 7,885,011 | 5.0818% |
陈利 | 9,025,000 | 5.8165% | 3,225,000 | 2.0785% | 3,225,000 | 2.0785% |
合计 | 33,418,911 | 21.5380% | 25,618,911 | 16.5111% | 25,373,311 | 16.3528% |
远希基金 | 0 | 0.0000% | 7,800,000 | 5.0270% | 7,800,000 | 5.0270% |
注1: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为无限售流通股,以上比例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注2:因本次协议转让期间张锋斌、冯仁荣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对公司部分股份进行交易导致协议转让并完成过户后其二人实际持有公司股份有所变动,变动后持股情况详见上表本次协议转让并完成过户后实际持有股份。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后,转让双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2.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