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丰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5-04-15  翔丰华(30089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890证券简称:翔丰华公告编号:2025-12

债券代码:123225债券简称:翔丰转债

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14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4日上午09:15—2024年1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宝山区萧云路635弄11号A7栋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鹏伟先生因工作原因线上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叶文国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4人,代表股份16,019,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5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3,633,6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53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1人,代表股份2,385,5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4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2人,代表股份2,385,6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1人,代表股份2,385,5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41%。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此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申请融资授信额度暨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44,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64%;

反对18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61%;弃权86,1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1,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936%;反对18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73%;弃权86,1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91%。

2、审议并通过《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23,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90%;反对15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38%;弃权38,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90,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009%;反对15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62%;弃权38,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29%。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饶晓敏、龙梓滔。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