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渥食品: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王牧、朱国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33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混同进行现金管理、12个月内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累计金额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超董事会审议额度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公告存在遗漏,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长王牧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三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王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朱国辉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三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朱国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相关说明
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