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关于对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44号
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王牧、朱国辉: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王牧、朱国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334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混同进行现金管理、12个月内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累计金额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超董事会审议额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公告存在遗漏等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3.5条,《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6.2.1条、6.3.13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王牧、董事会秘书朱国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1.3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6.1.3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