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渥食品:监事会议事规则
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议事的规范性,更好地行使职权,履行监督、保障职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会选举2名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大会推举1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监事会主席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并主持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提议时;
(三)总经理提议时;
(四)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至少在会议召开两日前通知到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七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就改期事宜征得全体监事的同意,已就召开监事会事宜发布公告的,应公告说明改期原因。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与审查
第九条 公司监事单独或联合可提出议案。议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议案内容;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前,监事会应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第十条 议案的内容必须是监事会有权审议的事项,即本规则第三条所列各项。
第十一条 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事会主席。
第五章 会议举行、表决及记录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经书面委托,视作出席。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或超过监事总数三人之一以上监事的委托。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每一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所有监事应对议决事项发表如下之一意见: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并填写表决票。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第十四条 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有异议,监事会有权建议董事会复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保存年限自本次会议结束后十年。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召集人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执行。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可以根据决议事项的具体情况,指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某项决议。
第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决议事项,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跟踪了解,并及时向监事会及监事会召集人反馈有关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中所指的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及电子邮件。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