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渥食品: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事宜的前期准备工作。战略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及战略研究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会成员代行其职权。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战略工作小组负责作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项目分析评估准备工作,提供以下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重大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后,应将议项、备忘等法律文书草案上报战略工作小组;
(四)由战略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工作小组提供的可行性报告和资料召开会议,并将会议结论及形成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会议。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限。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
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并表决。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漏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