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股份: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93 证券简称:松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5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4月2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23年4月28日通过专人送达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综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照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进行了认真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并由出席会议三分之二及以上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表决通过。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如下: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1,000.00万元(含人民币41,000.00万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可转债存续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情况,本次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其中: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8、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9、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
股派送现金股利。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所必需的股份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中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1、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为转股数量;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2、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3、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
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照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4、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5、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6、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配售比例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7、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③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1) 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
2) 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3) 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4) 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5) 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②拟修改本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③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④发生下列事项之一,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置担保物或者其他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1) 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债券的本金或者利息;
2) 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次债券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未偿金
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公司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次债券发生违约的;
3) 公司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4) 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5)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
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6) 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的;
7)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⑤公司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⑥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提议;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③债券受托管理人;
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8、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1,000.00万元(含41,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 | 项目总投资 |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
年产1,330万套汽车安全系统及配套零部件项目(一期工程) | 35,447.59 | 28,700.00 |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 | 12,300.00 | 12,300.00 |
合计 | 47,747.59 | 41,000.00 |
如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后,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经营资金需求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择机先行投入募投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9、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20、评级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1、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2、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并由出席会议三分之二及以上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公司编制了《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并由出席会议三分之二及以上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为确保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合理、安全、高效地使用,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编制了《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并由出席会议三分之二及以上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公司编制了《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并由出席会议三分之二及以上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表决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
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同时,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并由出席会议三分之二及以上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表决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委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1995号)。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并由出席会议三分之二及以上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表决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并由出席会议三分之二及以上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表决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