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12  松原股份(30089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893 证券简称:松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7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5号、《关于对胡铲明、胡凯纳、叶醒、李未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16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以自有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部分已投入的募集资金暨相关公告更正的公告》称,自2022年9月2日、2022年10月14日开始,你公司募投项目“年产1,325万条汽车安全带总成生产项目”和“年产150万套安全气囊生产项目”出现实际投入募集资金超出原计划投入金额的情况,相关资金来源于募投项目“测试中心扩建项目”原计划使用资金及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截至2022年12月31日,前述两个生产项目较原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分别超出4,215.20万元、738.25万元,占当次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分别为

14.99%、2.62%。上述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你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2月24日,公司才履行股东大会补充审议程序,并在2023年4月13日进一步披露相关更正公告后对超额部分进行置换整改。你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于2022年10月24日向深交所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当次申报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且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申报的《募集说明书》中亦未披露前次募投项目超额投入募集资金的情形,相关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六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胡铲明、胡凯纳、叶醒、李未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胡铲明、胡凯纳、叶醒、李未君:

2023年4月13日,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股份或公司)披露《关于以自有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部分已投入的募集资金暨相关公告更正的公告》称,自2022年9月2日、2022年10月14日开始,公司募投项目“年产1,325万条汽车安全带总成生产项目”和“年产150万套安全气囊生产项目”出现实际投入募集资金超出原计划投入金额的情况,相关资金来源于募投项目“测试中心扩建项目”原计划使用资金及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截至2022年12月31日,前述两个生产项目较原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分别超出4,215.20万元、738.25万元,占当次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分别为14.99%、2.62%。

上述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2月24日,公司才履行股东大会补充审议程序,并在2023年4月13日进一步披露相关更正公告后对超额部分进行置换整改。公司于2022年10月

24日向深交所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当次申报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且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申报的《募集说明书》中亦未披露前次募投项目超额投入募集资金的情形,相关披露不准确。

松原股份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六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胡铲明、时任总经理胡凯纳、董事会秘书代财务总监叶醒对松原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财务总监李未君亦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请你们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深刻反思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对上述规范的理解和执行,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流程,依法依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意识,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